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019
案件编号 CND-2006000023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netcomponents.cn
案件经办人 金曦
裁决提交人 马锋
本案专家 1.马锋
裁决日期 2006-4-17
公布日期 2006-4-20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 netCOMPONENTS, Inc.
地 址: 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代理人: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杨文泉 荆玉珍
被投诉人:西安方元电子商行
地 址: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24楼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 netcomponents.cn
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2月28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通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2006年3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回复,未能确认被投诉人是否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或持有人。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同日,收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回复,该回复提供了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并确认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注册日期为 2003年3月17日。
2006年3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 年3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6年3月9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3月 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注册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6年3月29日是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鉴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2006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鉴于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既未提交答辩,也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予以审理。2006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拟指定的专家马锋先生传送列为侯选专家通知,并请马锋先生确认:是否能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马锋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确认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4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马锋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即2006年4月3日起14日内,即2006年4月17日之前(含4月17日)作出裁决。
2006年4月5日,专家组依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要求投诉人在2006年4月10日或之前就其主张中投诉人对与争议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或标志享有何种民事权益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2006年4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转递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意见,并抄送专家组。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资料,本案的投诉人是netCOMPONENTS, Inc.,地址是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二)被投诉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是西安方元电子商行(现更名西安方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国陕西省西安电子一路18号西部软件公寓c座1801和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c座24楼。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包括: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对于上述(1),投诉人提出netcomponents是其驰名商标,并对其注册的域名netcomponents.com 和netcomponents.com.cn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提出的证据有:
1. 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网上查询结果。该证据显示,投诉人在美国将NETCOMPONENTS注册为商标,于2001年2月27日获准注册;
2. 中国电子商会于2004年6月14日签发的认证投诉人为中国电子元器件工业优秀电子元器件在线采购服务商;
3. 投诉人在中国就netCOMPONENTS和NETCOMPONENTS提出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日均为2004年11月5日。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1997年开始运行的网站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元器件采购网站。投诉人在电子元器件领域处于领导地位。投诉人已经将其业务延伸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十多个国家,并于2003年7月30日注册中文网站www.netcomponents.com.cn.投诉人还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上述(2),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但明确提出了主张。
对于上述(3),投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 投诉人与fy-ic.com域名下的电子邮箱控制人就投诉人要求将netcomponents.cn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事宜通过电邮进行讨论的来往电邮。
2. fy-ic.com域名注册人查询结果。结果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人是Xian Fangyuan Electronics.投诉人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亦为被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曾是www.netcomponents.cn(投诉书原文如此)网站会员,作为投诉人的会员,被投诉人在完全熟悉、了解投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投诉人企业名称及域名的主要部分netcomponents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的两个网站上,www.fy- ic.com内容丰富,画面细腻,而争议域名的网站内容少,网页画面粗糙。显然,被投诉人的目的明显不在使用。其目的是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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