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问题,它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制约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是工会干部、职工代表、企业经营者都很关心的问题。按照《企业法》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权等五项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各项职权所涉及的范围。但是,《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确定、范围的界定已经明显滞后,不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也不能满足职工民主管理的需要,影响着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应当把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作为立法的重点,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按照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职工民主权利,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从民主管理的实际出发,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科学设置。
凡是经过实践证明,原有的职权科学合理的,应当继承保留;凡是原有的职权涉及到的事项已经发生了变化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凡是原有职权涉及的事项不完善的,应当予以充实完善;凡是原来没有规定而又有现实需要,尤其是职工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应当新增为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纳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等等。通过调整、充实、增设,形成科学、合理、完善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体系,增强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效性,实现职工代表大会的价值。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是一项包含特定的组织原则、议事规则、权责利关系和工作制度的制度体系,是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原有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等,是比较完备和严密的,而且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对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有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要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这也应该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要按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根据需要与可能,在总结、继承职工代表大会原有的组织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创新、发展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除了保留、坚持原有的一些制度外,应当在立法中对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制度、表决制度、考核制度和职工代表竞选制度、培训制度、管理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尽量做到简便合理、可行实用、易于操作,逐步形成完善、科学、有效的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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