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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找工得防劳务派遣陷阱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生活与法

  本期话题:

  大学生如何避免找工陷阱

  点评律师:

  省、市两级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知名劳动法律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

  近期,大学生找工作正如火如荼,但许多学生涉世不深,对法律缺乏了解,在找工过程中会面临种种困惑。如何避免找工作时的陷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记者林霞虹

  毕业前签就业协议慎重对待违约金条款

  案例:大四学生小吴与一家公司签订了,约定了小吴在毕业后的2010年7月15日前往公司报到上班。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约定:“如双方之间任一方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令小吴很是费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是规定了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吗?该条款是否有效呢?

  律师点评:肖胜方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带薪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该约定是无效的。

  签劳动合同≠建立

  然而,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与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若用人单位并未实际开始用工,其与劳动者也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小吴虽与公司签订了名义上的“劳动合同”,但其与公司之间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该份“劳动合同”其实与就业协议并无区别。因此,此时小吴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与小吴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便是合法有效的。

  肖胜方律师在此提醒大学生们,在毕业之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对待违约金条款,应考虑自己是否决定要到该公司上班,切莫求职不成反而蚀掉了违约金。

  在A公司工作却与B公司签约实是劳务派遣

  案例:小王收到国内知名大企业A公司的入职通知。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际,A公司却要求小王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王十分纳闷:自己明明是在A公司上班,怎么却要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

  律师点评:小王的这种情况,其实是A公司利用了劳务派遣的制度,在与小王建立了实际用工关系的同时,又不必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真正与小王建立劳动关系的是B公司而不是A公司,小王虽在A公司工作,但实际上却是B公司的员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些公司出于规避某些用工风险的考虑,故而选择了劳务派遣的模式进行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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