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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作18年被辞退 法院判补办18年养老保险
www.110.com 2010-08-06 16:48

在学校工作了18年却被辞退,农民工熊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武汉某重点大学签订,并赔偿节假日费等7.9万余元。熊某胜诉后反被校方起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了解到,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某大学与熊某劳动关系终止,但要为其补办18年间的。

    工作18年被辞退

    熊某称,1989年8月至2007年12月31日,他一直在武汉某大学计算中心从事夜班工作,每晚9点接班,次日早晨7点50分交班。熊某与学校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

    2007年12月28日,单位领导告诉熊某,称合同快到期了,并口头通知熊某,根据学校规定,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2008年元旦,学校没有安排人与熊某进行交接手续,按照学校节假日的加班表,熊某照常加班,并于当年1月2日向主管领导递交了一份续签合同的申请,但学校答复不同意续签,并通知熊某办理离校手续。

    状告学校索赔7.9万

    据熊某介绍,他在校工作期间,学校没有给他办理保险,节假日上班也没有加班费。2008年1月14日,熊某到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校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外,还要求学校赔偿每周双休日加班费等共计7.9万余元,并补办18年的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由于双方调解未果,仲裁委裁决武汉某大学按原工作岗位安排熊某的工作,并与熊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办相关保险,具体数额由保险机构核定,还应支付熊某加班853元。

    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裁决后,武汉某大学将熊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判决书,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

    武昌区人民法院对熊某关于工作具有连续性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熊某已经放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后终止。武汉某大学没有为熊某办理社会保险,应当补办。熊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且熊某居住在工作场所,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某大学与熊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该校为熊某补办18年的养老保险,具体交费数额由社保机构核定,个人交费部分由熊某承担,如补办不成,由该校赔偿损失21267元。该校还应支付熊某事业保险待遇损失5220元。

    法院判决后,熊某表示不服,昨日,熊某称将上诉。

    生活现状

    靠打零工挣钱养家

    熊某今年38岁,来自红安农村,18岁就进入武汉某大学工作。他告诉记者,在学校工作期间,每年除了请假回老家过年外,其余时间以及节假日他都坚守在岗位上。18年后,突然被学校辞退,“我觉得太突然了,不能接受。”

    一位熟悉熊某的同事称,熊某为人爽快,在单位工作期间表现也不错,加班加点也不抱怨,与同事关系融洽。

    昨日,熊某介绍,尽管他出身农村,家庭条件较差,上学也不多,但他在学校计算中心工作期间,自学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知识,“现在,这些所学的知识对我很有用。”熊某称,目前,父母均患有重病,小孩在读书,被学校辞退后,他在外靠打零工挣钱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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