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医疗保险用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由6%调整为7%,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暂不作调整。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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