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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扩大基本养老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港市扩大基本覆盖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保体系,增强社会保障效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加强对全市扩面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东港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秀福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宁永亮 副市长

  成 员:曹选善 市总工会主席

      吴吉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方林波 市社保局局长

      李明久 市财政局局长

      陈洪萍 市审计局局长

      王立特 市地税局局长

      于学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振庆 市外经贸局长

      于 洋 市经贸局局长

      姜运武 市乡企局局长

      刘春树 市教育局局长

      王金刚 市文体局局长

      曲庆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吉林兼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扩面工作领导机构,设专人负责扩面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确保完成2004年工作目标(见附表)。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每月的25日,将扩面工作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反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将全市扩面情况向市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扩面工作调度会,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此项工作,做好跟踪宣传报道,确保扩面工作依法健康运行。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关于印发<东港市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4]42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东港市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费征缴规定》和《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培植社会保险基金新的增长点,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国有、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等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城镇经济组织(含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有向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义务,从业人员有缴纳本人社会养老保险的义务。从业人员年老时,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含新营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扩面工作办公室办理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等手续;市直有关部门 组织所负责的养老保险扩面对象到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等手续,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丹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丹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计算;超过丹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缴费比例。

  1、各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3.5%,其中,单位承担25.5%,劳动者承担8%.

  2、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其中,业主承担10%,劳动者承担8%.

  3、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0%,其中,单位承担35%,劳动者承担5%.

  第七条 职责范围。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直属各类用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市文体局负责全市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各类卫生院(所)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的民办院校(幼儿园)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各类运输业(车辆)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市药监局负责全市各类药店的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

  第八条 应参保而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各方面的举报,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条 市政府把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年末,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进行专项考核。对于完成扩面指标的,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扩面指标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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