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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www.110.com 2010-07-12 13:50

 委托—在经济领域中广泛存在着。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所有者不能亲自  经营企业,而是将企业委托给他人代为控制和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就形成了。西方经  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型描述了一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委托人(股东和作  为其代表的董事会)购买的是代理人(经理)的服务与管理才能,但由于代理人具体管理  着企业,掌握着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从而有条件凭借这个优势来获得更多的私人利益  ,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因此,委托—代理关系的理想设计与实际结果之间总是存在  着某种差距,此即所谓的“代理成本”。为了更好地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委托人就必  须对经营者一方面进行有效的激励,使之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充分发挥其作用,以产生  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进行必要的监控,来监督和制约代理人,尽量降低因经营者行为扭   曲而给企业造成的浪费性支出和效率损失。这就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这种关系在  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同样存在,特别是与政治活动中的代议民主制有许多相通之处。
      一、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模式包括三个基本要素:通过普选确定执政者;一个拥有重大权力的议会;  独立的法官对权力系统的监督[1](第7页)。而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思想的确立,是近现  代民主政治实践的必要前提。
  从斯宾诺莎开始,经过洛克到卢梭全面地确立了主权在民的理论,这是近代西方民主  理论的核心。根据卢梭的设想,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尽  管卢梭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论有一定局限性,但他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人民主权思想,  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主权在民思想的确立,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主权在君的专  制传统,使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可能。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全  体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地参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而是将这种管理和统治的权力交  给一个特殊的机构——政府,这样就出现了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与经济领域中的股份制公司类似,对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从国家所有  权和管理权两方面进行分析。民主政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代议)民主两种。在直接民   主制中,全体人民直接决定与管理国家事务,故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代议民主制  中,人民直接通过政治选举和全民公决等形式决定国家大事,不存在国家所有权上的委  托—代理关系;而在对国家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则是由人民委托经选举产生的议会和其  他政府机关负责,形成国家管理权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代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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