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认为,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理论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开办者或者其他作出有关承诺的第三人对该解散企业法人的债务基于其民事侵权行为、投资不足以及对公允诺等事由而对解散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建立在基本债务关系基础上的,亦即对解散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认定并确权后,尚可追究第三人所负相应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第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是不能超过解散企业法人债务的。故在诉讼程序上,可以在先行审结解散企业法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再行审理债权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亦可将两案合并审理,在确权基础上认定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第二个问题是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解散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对第三人基于其在办理解散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的承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此时,解散企业法人虽未经清算,但由于其在程序上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误认识,即该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后,就忽视了解散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这种做法是违背法人资格终止理论的。对此,笔者再次重申自己的观点,即企业法人的终止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在实质上要依法清算完毕,清理完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后法人终止;在形式上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外予以公示。
注释:
①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155页。
② 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328页。
③ 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18页。
④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193页。
⑤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01页。
⑥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第168页。
⑦ 赵旭东:《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 2002年1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⑧ 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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