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原告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即与工行某支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储蓄部门只要按照储户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储户或者储户的代理人,就足以维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工行某支行作为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要维护储户的存、取款安全,工行在付款时就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也就是说工行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由于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主要存在于银行自己制定的业务规则中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中,银行以外的人无权参与决策,更无从得知其技术秘密。银行部门设置的自动取款机,正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取款权利人,以达到维护储户存款安全和方便储户、提高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在人机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部门承担。本案中,原告赵某的牡丹灵通卡还在其本人手中,本人又在郑州,其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河南登封)工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转账,也就是说工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达到足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以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被告工行五里堡支行承担。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赵某于2009年12月24日23点31分接到29 800元被支取的短信后,立即到最近的自动存款机上查询,其间,23点34分、23点45分又分别接到其卡内存款支出38 100元、2500元的两条短信,慌乱中,其于23点49分开始拨打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于23点55分拨打110报警,这其间14分钟的时间,即便无法接通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即便其对此事的骤然发生产生心理上的慌乱、紧张、不知所措,但14分钟的时间原告赵某完全有时间在自动取款机上通过修改密码以防止损失的继续发生,因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故依法对23点55分以后扩大的损失48 100元,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也即,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赔偿118600元中,法院对其中23点55分之前的损失70 5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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