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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普通程序)(5)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四、证人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五、证人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六、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提问。所提问题必须与案件有关,且不得涉及证人的隐私,否则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证人询问。

  八、证人退庭。休庭后由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的意见。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合议庭当庭认证。不宜当庭认证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由合议庭在评议时进行认证。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部分有无需要补充陈述的。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的问题。

  审判长:现在法庭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

  审判长征询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第五节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或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应实事求是,阐明法律依据,讲明道理;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纯情绪化地表达,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轮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的意见。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主张新的事实或提供新的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长视辩论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如无新的补充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第七节 法庭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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