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洲来讲,在2000年,也就是说在美国颁布数字千年法之后,欧洲也有一个指令,也就ISP的责任做了一些规定,跟美国比有一些差异,我这里说的差异是条文上的差异,比如免责条件方面,它规定的相对原则一些,在ISP的分类上面,因为每一种不同的ISP或者说网络服务商,它的免责条件也不一样,它这里面只分了三类,跟美国那边比,可能差异就在于它没有专门把搜索服务的这一方面提出来,但它也留出了一个空间,就是让相关的成员自己在国内法做规定,因为欧盟的指令不是说当然在各国生效,它必须通过国内法转换一次,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它留出这个空间,最后让各国自己去规定,最后实现的结果也是大同小异的,这个我们从德国的法律里面可以看出来,2001年不仅德国,区别的欧盟国家也一样,根据这个指令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法律跟美国的那个千年数字版权法大同小异,这也说明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的影响远不像100年前那样,到了今天如果相互之间不采取合作的模式,这种关系就难以维持下去。
刚才我们只是谈了欧美在这个法律方面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我想大家都很熟悉了,我们现在有各方面的规定,从民事到行政到刑事,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应该说数量上已经不少了,比如民事法律规范上,有著作权法,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司法解释里面也有相关的解释规定,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也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类似的行政法律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我这列出来的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的,有关这方面的部门规章也就更多了,在这里我没有列出来。
至于说刑事法律规范,在我们的刑法里面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里面也都有。刚才柯恒先生也谈到刑事保护问题,在这儿我没有单独把它列出来,这个问题我在这儿不展开来讲,因为大家对中国的现在的现行制度,应该说比较熟悉了。
我下面着重想谈一下网络服务商具备怎样的表现,才能够进港。安全港这个概念,应该说在千年数字版权法里面提出这么一个免责问题,我们说这个免责或者说安全港到底怎么样算是安全?我们怎么样界定?免责到底免的是什么责任?笼统讲在我们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下面,免责包括各种法律责任的,但是针对安全港来讲,如果我们回到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来上免的就是一个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涉及到其他责任。比如说我这里所说的形势责任,或者是其他的停止侵害,或者我们的著作权法里面规定的刑事责任。
如果大家注意到今年台湾的立法里面,应该说基本上完全拷贝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就是基本上是原封未动把数字千年版权法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规定搬到了台湾的著作权法里面,如果对数字千年版权法不熟悉,可以看一下台湾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完全可以看到美国那套制度的全貌,这其中也涉及到免责的问题,但是里面也没有提到其他的责任,仅仅针对一个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在台湾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也有人提到说这个免责包不包括刑事,我看到他们一个立法文件也谈到这个问题,他们说连民事都免了,自然谈不上刑事责任,是这样回答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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