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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挺拍片被炸伤案获赔70万(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在本案当中,王挺在《尖刀》剧组的70万酬金是在签署《高粱红了》演出合同之前签署并确定的未来一段时间的合法收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既然王挺的未来收入已确定,那就没有必要再去回顾王挺的历史收入,并通过历史收入再来确定王挺未来的收入。如果再通过回顾王挺的历史收入来认定王挺的误工损失,则既与民法通则及相应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也与民事赔偿实际损失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更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相符。其次,本案确定的误工费明显高于通常人身侵害案的误工费金额,是缘于演员的报酬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劳动者的收入。

  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均强调了侵权人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所列举的“误工费”,只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概念要大于“误工费”且包含了“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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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约在先,炸伤只因一张计划外演出协议。

  据王挺得经济公司透露,因想给自己留出充分的《尖刀》一片的准备及调整时间,原本王挺是没有临时接拍《高粱红了》的打算,曾拒绝了4、5次的邀请。但此后又因人情关系同意接拍,为此事,《高粱红了》的制片人张香勇曾与《尖刀》的制片人几次协商关于王挺的档期。不料,在接拍此剧即将杀青之时发生了演员炸伤事故,导致王挺面部及身体炸伤,不得不治疗休息数月,错过了《尖刀》的拍摄。

  2.烟火操作人员没有资格证书。

  王挺遭炸伤是一次意外事故,但其中也有一个令人乍舌的真相:《高粱红了》的烟火操作人员没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然而被告方已对此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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