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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处理角度看交通立法(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傅:你说的对。到了195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55年8月6日公安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仅规定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颁发了《城市和公路交通规则(试行)》。此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该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记者:这个时期中国城市的交通立法已经由基础阶段迈进了成熟时期。

  傅:是的。不过该条例没有涉及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交通立法越来越重视机动车

  记者:从您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到了1960年代,城市交通中机动车所占的比例开始越变越大。那么对于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是什么样的情况?

  傅:196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2月11日交通部发布实施《机动车管理办法》,它是中国第一次将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管理与行车管理分离的专门的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法规。

  记者:也就是这是第一部机动车单独管理的相关条例。

  傅:是的,1983年3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全国105个省会城市、开放旅游城市和公安机关现在管理城市的机动车车辆、驾驶人考试与发牌发证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1985年冬,公安部提出了车辆管理的核心理论,“两个执照”制度,即:车辆牌照制度和驾驶员执照制度。制定了《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和《公安系统机动车考验员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公安部强化了公安车辆管理法制的建设。先后制定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强化了便民、利民的管理理念,提出了大车严于小车、客车严于货车,突出了源头的安全管理;细化了驾驶证准驾类别,提出了驾驶证等级申领制度、增加了术科场地的考试内容,提高了考试的难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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