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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处理角度看交通立法(4)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记者:我注意到您提到由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的提法,以前我从没听过,这是不是相关法规的第一次出现?

  傅:到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上述法规停止执行。该法第七十六条提出了全新的损害赔偿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具体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提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这也是一个新的变化,事故的损失由过失方承担全责,无论它是否机动车。也就是说非机动车与行人跟非机动车处于一个更加公平的地位上。

  傅:是的。至此中国的交通立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公安部于2008年7月11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全面进入了依法处理事故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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