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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该退还是不该退?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小货车追尾人力货三轮,货车驾驶员给付1000元,并嘱咐三轮车师傅保管好在医院检查时的票据,以便日后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三轮车师傅并未去医院看病,并拒绝配合保险公司调查。货车驾驶员要求退还1000元现金——

  今年6月7日,宋某驾驶川R621××轻型厢式货车从南部县出发,前往阆中市进货。当行至国道212线孙家垭收费站附近时,撞上了一辆人力货三轮。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货车驾驶员宋某负主要责任,三轮车师傅马某负次要责任。

  为安全起见,事发当天,交警叫宋某带马某去医院检查。宋某因事走不开,无法亲自带马某去医院检查,于是给了马某1000元钱,嘱咐马某检查后将病历、发票等相关手续保管好,以便日后保险公司理赔。马某当即写了收条。

  事后,宋某找马某要看病的相关手续,马某却拿不出医院的发票。听说马某并未去医院看病,宋某要求退还先前给的1000元现金,遭到马某拒绝。宋某要马某配合保险公司调查,马某也不同意。一气之下,宋某起诉到阆中市人院,要求马某返还1000元。

  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人到庭,提供了陈述、借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依据;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给付被告现金1000元,是用于被告马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受伤的医疗费,而马某在无证据证实自己受伤,已开支了这笔医疗费的情况下,拒不退还1000元,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一款 “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10月27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宋某1000元现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件的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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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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