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上海遭遇车祸身亡,女婿、外孙将获近百万元赔偿金。事后,仅分得3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两位老人将女婿和外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赔偿金进行分割。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死亡赔偿金具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死者父母应分得。
事件:因车祸获赔近百万赔偿
去年11月23日凌晨,在上海打工的万州龙沙镇妇女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今年1月5日,经上海嘉定区交警支队调解,肇事车方与付某的丈夫何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车方赔偿付某死亡补偿费(472460元)、父母扶养费(33168元)、一次性困难补偿金等共计59.87万元。
据悉,死者付某此前供职的单位为其办理了保险。故在同年2月6日,当地的保险公司又通知付某生前供职的单位申领给予付某的一次性工伤死亡待遇金34.7万余元。嗣后,保险公司将该款汇至付某生前公司的账户。而在何某领取了车方赔偿的近60万元的赔偿金后,其岳父母仅仅收到了应分得的扶养费33168元,其余款项均由何某和儿子领取支用。
当付某的父母得知女儿还有30多万元的一次性工伤死亡待遇金时,他们决定找女婿、外孙分割所有的赔偿金。同时,在诉讼中,他们申请法院对尚在女儿生前公司账户的工伤死亡待遇金予以保全。
争议:父母能否参与赔偿款分割
庭审中,当事几方均认可赔偿金不属遗产。但付某父母认为,女儿死亡后获得两笔赔偿款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应在女儿的近亲属间进行平均分配。而何某父子认为,这两笔赔偿款不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岳父母不是与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何称,因此岳父母不应参与分配这两笔赔偿款。
据悉,目前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在我国法律上都无明确规定。但法院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具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死者亲属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应在死者的家庭成员间,按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大、独立意识增强,父母单独生活或随其他人生活,是非常普遍的。”承办法官称,因此家庭成员不应只限定在共同生活人员的概念上。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而结合《继承法》第10条确定的死者遗产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死者的家庭成员应当确定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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