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宝安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马豹子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中第54条的表述更为合适些,就是只需表述谁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该维修资金归谁所有?它的使用范围是什么?条例第七十一条看起来都面面俱到,而实际上是一种很空洞的说法,特别是结尾部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说法含糊。如果想简略立法,条例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立法,首先要明文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现实的情况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后,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均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监管,这其中存在很大的利益空间,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应在法规中加以约束和判明。其实,在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有关规章中明确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将资金移交给业主大会指定的一家银行代管,但在现实中,一个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想要办理移交手续,会遇到重重阻碍。明明是我的钱,却还要别人来担心它的安全,有这样的道理吗?实际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许多违反规定的,需要加强监管。
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葛效东则建议,管理原则方面不仅要“专户存储”,而且要“分户立账”。一是有利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上体现“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根据楼层共有、单元共有、楼栋共有、区域共有的性质,确定不同的业主承担专项维修的义务,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走上科学化的轨道。二是有利于业主行使监督查询的权利,公开透明,接受资金所有人的监督是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健康运营的保障。三是有利于后期资金不足时的续筹工作,“专户存储”和“分户立账”是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的重要依据。
武汉仲裁委员会主任李登华建议取消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二条,理由是: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过于机械,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自2000年起,武汉开始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到33亿元,实际使用不到2000万元。这说明实际使用程序难的瓶颈问题非常严重。
除以上问题,市民们还就“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纠纷处理”“老旧住宅改造”等发表了意见和看法。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表示,将把听证会上的市民意见形成听证报告,印发给常委会每位委员,并作为立法修改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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