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案例22。
〔26〕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案例28。
〔27〕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对策》,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4期。
〔28〕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大会分别判断违法性和过错要件的充足与否。相同的认识,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 - 255页。
〔29〕在少数案件及法院发表的文献中还可以看到这样的立场:加害行为即使不违反管制规范,只要存在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理由,则是简单地从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寻找。按照这种理解,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中便失去了意义。这个命题的背后隐藏着的是被近代民法所抛弃的结果责任的思想。既然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以过错主义为原则,那么,民法通则第5条就不能理解为一个具体的裁判规范,它不过是一个高调的宣誓性条文,不具有操作层面的意义。
〔30〕前引④,《论政府规制与侵权法的交错———以药品规制为例证》。
〔31〕例如,主张“刑法、某些行政性管理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民事义务,虽然是民事义务的重要渊源,但是它们只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义务而不是民事义务的惟一渊源。??在现代过错侵权责任法中,人们将制定法以外的民事义务均称之为注意义务”,前引⑨,第293页。
〔32〕主要观点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从公私法的接轨工程谈起》,《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载《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以2009年1月5日检索到的中国知网(www. cnki. net)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其代表论文的引用状况中便可窥见一斑:上述数据库所收录的期刊论文中引用“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于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有90篇,其中有相当多的文献都属于有影响的所谓“核心期刊”。引用“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从公私法的接轨工程谈起”的论文有8篇。不过,由于学界不少论文载引用个人论文专辑的时候都不标明具体的论文名称而只标明著作名称,所以以上数字还远不能说明实际的引用量。如果以“苏永钦”作为关键字检索参考文献的话,竟可检索到67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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