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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后未付保费也应获赔偿(2)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以条款第6条、第9条提出抗辩,但对第13条约款本身不能自圆其说,抗辩理由不成立。

  美国对于被保险人失踪保单的处理

  在美国,许多以失踪者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寿险保单在展期内会发生由于未缴费而终止,这样,受益人就必须证实被保险人在保单失效前就已经死亡。如果受益人无法证实被保险人在保单失效之前死亡的,保险公司将不进行死亡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失踪,保单所有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院判决被保险人的推定死亡之前,必须如期缴付续期保费,以使这份保单一直有效,直至法庭宣布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为止。如果受益人能够证实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是先于保险费截止之日,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向受益人返还多交的保费,同时进行死亡给付。当保险人受到法院宣告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或者推定死亡的判决后,如果保单在被保险人的推定死亡日期有效,那么保险人就可以向合适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在法院判决以前,保单因不缴费而失效,那么保险人将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失踪处理约款”设计不合理

  1.约款名称 本条以“失踪处理”冠名,但失踪并不构成保险责任,建议将该约款名称更改为“宣告死亡处理”为妥。

  2.实际保险期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即便不计法院立案、发布公告、判决等程序时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到“宣告死亡”亦需两年零3个月,其他“下落不明”需5年。《吉祥相伴定期保险条款》第13条将“失踪日”与“判决宣告死亡日”均限制在保险期间内,使得实际保险期限较合同约定的10年、20年、30年的保险期限大为缩水。建议该条款修订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按身故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后应缴保费、利息和其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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