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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获刑之外还赔钱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本报讯 因为破坏电力设备,被告人彭某、潘某日前不仅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分别赔偿嘉兴电力局1760元、468元的经济损失。破坏电力设备,获刑之外,还需赔钱,这在我市尚属首次。

   2007年3月初的一天,彭某与同伙来到南湖区余新镇的某集资联建房,剪断了近80米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同年11月的一天,潘某伙同他人,在南湖区凤桥镇联丰村,用断线钳剪断了正在使用中的电线180米。两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用电,也给嘉兴电力局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侵犯了。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家财产,承办人及时与民行科沟通,在对彭某和潘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分别对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国家损失,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判决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尽管这是两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两名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和民行科首次联手办案,首次对此类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后,这种协作将一直保持,确保将国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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