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新中国成立60年的法治进程,一项重要的基础不容忽视,即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在《宪法》及一系列重大法律中的确认和不断完善。正是有了财产权的确立,才有了当今越来越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活动,从财产权的内涵上不断汲取价值。
在这个过程中,几大法律节点不容忽视:《宪法》对财产权的确认和深化,《通则》奠定财产权制度基础,《物权法》对私产更为务实的进一步保护。
与此相呼应,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的出台,《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在一步步给政府行为加上“笼头”的时候,也赋予了对公民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内涵。
确立大规则后的小“缺口”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共诞生过四部《宪法》,并对最后一部《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这个历史过程提供了一条社会主义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脉络:《宪法》中财产权的保障正在走向一条符合实际的、日益丰富的、规范化的道路。”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者王锴告诉记者。
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该部《宪法》在保护财产权方面有了提及,如在“生活资料”一项包括进了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一些条款某种程度上已经带有现代《宪法》上财产权不可侵犯、征用、制约条款的痕迹,并且直接影响了后来历部《宪法》财产权规范的格局。
不过,在政策代行法律的时代,1954年《宪法》在之后并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随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保护财产权方面仍存许多问题,如1954年《宪法》中规定“可以征用生产资料,不能征用生活资料”,但在1975年《宪法》中,将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并列,似乎劳动收入、储蓄、房屋不属于生活资料,给征用留下了缺口,而当时《宪法》没有对“征用”规定补偿的。
1978年改革开放国策开始推进,中国也随之迎来了“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并由此开创了中国《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新局面。
“1982年《宪法》肯定了财产权的中立性,大胆承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承诺保护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了对待财产权的态度转化。”王锴分析说。与此同时,这部《宪法》也开始强调权利属性,这就在承认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分化的背后,为自由权性质的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实质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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