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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上)(2)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二

    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所有资源都应当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配置;市场需要的仅仅是劳动力本身而非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对于劳动者不应当再以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进行区别。但是,现在农民进城务工者在城市中,仍然受到各种歧视;而现在农民进城务工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都与城市的管理者与市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允许农民进城本身就是城市对于农民的恩赐这样的观念分不开的。比如,农民进城仅仅能够选择一些脏、累但收入不高、城市人不想干的工作;农民的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交纳对家长而言为数不菲的各种费用;拖欠工资严重侵犯农民务工者合法权利;农民务工者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等等都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正是这些现象,使得农民务工者因其农民的身份成为城市之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从而现在有了农民工这样一个词语代表农民进城务工者。

    我国是在发达国家制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公平的游戏规则的条件下确立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不平等的游戏规则、产品缺少国际竞争力都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带来诸多的困难和不利因素;但是,如果认真总结西方社会市场经济形成、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可以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少走弯路。比如,由于我国刚刚确立市场经济制度,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资本积累与集中的特殊时期,西方社会的资本积累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血腥压榨,并且因此而引发了劳资矛盾激化所形成的社会动荡的教训;以及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国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特殊保护,使得社会矛盾趋于缓和的有益经验,都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在我国的资本积累与集中的过程中,只有体现出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避免或者说减少西方社会资本积累过程中的血腥与罪恶,才能够体现出我国市场经济维护多数人利益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市场经济创造出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由于我国农民的人口占有绝对的多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将逐步地以原来的农民为主。

    我国的八二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其中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私有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而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的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相联系的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已经写进了宪法之中。但是,我国宪法之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与保护还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比如,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宪法之中仅仅在例举的方式规定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的权利;而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对于一些私营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雇佣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地位与权利却没有明确的规范。宪法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于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劳动者予以平等地保护。

    在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上,不仅仅体现在宪法的不完善上;同时,还体现在宪法在实施过程之中的不平等。比如,出现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由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具有劳动的权力以及同工同酬的权利;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劳动者具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报酬等等。根据这些宪法条文之内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内涵,应当包含任何公民在就业机会、相同的劳动取得相同的报酬、所有的儿童具有享受国家实行的义务教育、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相应的报酬逐步增加等等方面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显然,农民在城市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却是严重违反宪法规定的,将农民工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务工者的特殊群体,自身就造成了对农民工在宪法实施中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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