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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上)(3)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宪法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文字上;它还应当变成具体的存在;这是因为,只有能够变成社会具体存在的宪法才具有实际的价值。因此,国家机关作为宪法实施的主体,宪法应当通过各级、各种国家机关将宪法以及宪法精神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根据宪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的主体系公民而非城市人与农民,城市是国家的城市而不是城市人的城市,因此,笔者认为,每一个公民应当在每一个城市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城市的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管理好城市是其应当具有的责任与义务;但同时,城市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一级机关,其还应当具有履行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义务的责任。农民工作为一名公民,其宪法上的权利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比如,同样地作为劳动者,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和其劳动具有同样的选择工作、取得相同报酬的权利;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与城市儿童享受同样地义务教育的权利等等。诚然,保障所有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宪法中的平等权利会给城市的政府带来很多的困难;但是农民进城务工者与其他公民应当受到平等地对待系宪法之中规定的权利,而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因此政府自身具有的困难不应当成为对农民工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歧视性对待的理由与借口,国家机关所有的困难都应当由国家机关自身想方设法予以解决。

程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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