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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对于相关性的判断,美国学者华尔兹曾提出这样一个检验模式,通过提出三个问题来判断证据对于待证实是是否具有实质性,另外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性。其中实质性是指证据是证明了认定案件事实所必须证明的问题,相关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逻辑上的联系。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于相关性的判断往往依赖于常识和经验,在符合逻辑的常识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地推理。随着近代数学的发展,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了盖然性标准也就是概率理论:衡量证据可采与否的标准在于该证据是否会增加或者降低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二)证据的可采性及其判断标准

  证据的可采性决定一项证据资料是否能被法庭所接受,它不同于相关性只是解决一个逻辑问题,它主要解决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可采性问题一般又法庭来裁决而且一般依据审判第法律裁决。

  在英美证据法中可采性一般包括有限制的可采性和附条件的可采性两种。

  有限制的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在某一方面具有相关性与可采性而在另一方面不具有,则从法律角度上讲它在第一方面是可采的。在运用这一原则时证据的提出人有权要求法庭承认这一证据,而其反对者有权要求法官引导陪审团注意他们只能在该证据的可采方面使用该证据,而不能在其他方面使用。这显然是一种很难实现的要求,势必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陪审团误解或者漠视这一梯形的危险性即该证据对陪审团的影响还是远远超过该证据被全部排除所带来的损害,由该证据所带来的潜在的偏见还是明显存在的。

  附条件的可采性是指单从其单个个体来看,该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和其他证据一起考察其可采性就表现出来了。因此实践中的操作是法官先将这一证据有条件的接收下来,如果根据随后提交的证据看其有可采性则法庭必须考虑该证据,如果提交后一项证据后其仍不具有可采性,那么该证据将被排除。

  (三)英美法中证据排除的几种情况

  1、证据不具有相关性

  (1)排斥他人行为原则。不应该因为他人之事遭受损失。

  (2)相似事实。一个人在其他场合或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是没有关联的证据。

  蔡燕南

  (3)品格证据。当事人品格的好坏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一般无关联。

  2、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s)

  (1)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evidence rule)指证人通过听旁人传说所提供的证据一般将被法庭拒绝。

  (2)意见证据规则(opinion evidence rule)指非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一般,非专家证人只能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进行作证,而不能夹杂自己的观点和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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