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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查许可制度的理论构想(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二) 现行民事上诉制度与当前审判形式的冲突

  2001年1-11月,北京市法院经济庭受理一审案件23 741件,比2000年同期上升3.9%,受理二审案件2710件,比2000年同期上升6.1%。从案件的上升幅度看,二审案件比一审案件要多2.2个百分点。北京市法院经济二审案件的改判率为11.8%,发回率为3.5%。发回、改判的案件占总结案的15.3%。也就是说84.7%的案件审判结果都是维持原判,从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看,84.7%的一审案件进行了重复审理,大部分的上诉案件都没有起到上诉应该达到的目的,仅仅是一审审理的重复进行,这不仅是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也严重背离了程序效益的原则。大量一审案件被重复审理,不仅降低了诉讼的程序效益,而且妨害了上诉审功能的实现。

  我国民诉法对二审程序不做限制性规定,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就必然启动二审程序的做法加剧了二审程序的效益低下,影响了二审功能的发挥,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审判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加,由于上诉程序启动的随意性相应地导致二审案件随之大幅增长。上诉案件不仅在数量、种类和新颖性方面有了质的提高,而且当事人上诉目的也出现多样化趋势,许多当事人不是因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才提起上诉,有的明知一审判裁判并无不妥,即使上诉也不可能导致一审裁判结果的改变,但为了拖延时间甚至逃避债务,往往滥用上诉程序,利用上诉没有限制的漏洞,盲目上诉。实践中有许多这种情况,当事人利用二审程序期间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甚至逃之夭夭,待二审结果出来时已无财产可执行,裁判结果成了一纸空文,实际上,二审程序成了某些人的保护期间,这不仅妨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澳大利亚一位法官说“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通常在(一审)审理中解决,这是正当的司法管理的基本要求,否则,解决争端的舞台就会由一审法院转移到上诉法院”。我国把上诉权规定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并且要经历两级终审的审理,判决只能在上诉期届满或二审判决作出后才能执行。这种当然的上诉权不仅会助长滥诉现象,也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应当是当事人之间的均衡公正,程序保障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防御机会,而对一审正确裁判的上诉延误了胜诉方的权利实现。二审程序的设置是基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以保障裁判公正,在一审裁判没有错误的前提下,二审程序的启动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违背了诉讼应及时终结的原则。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在保障当事人司法自治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对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须及时终结,迟延诉讼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法律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真相与解决争执,而上诉增加了直接成本,重新审判致使先前投入的司法资源和办案人员的劳动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白白浪费,增加了不少直接成本,程序的重复进行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严重背离了程序效益的原则。因此上诉是否应确认为依法当然享有的权利,就要权衡公平与错误的成本及上诉所增加的直接成本。上诉只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一项权利,而提出上诉之后,应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上诉,上诉不应当必然引起上诉程序的发生。

  二、国外民事上诉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在诉讼历史过程中,各国都面临着诉讼迟延、效率低下的问题并都在积极进行各种探索和尝试。

  德国实施了促进诉讼的《诉讼简化法》,在这些法律措施中,强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职权干预,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促使当事人迅速进行诉讼。1977年的《简易化修正案》进一步缩短了上诉周期和提出上诉理由的期限,并且对明显无根据的上诉,法院有驳回的权力。德国上诉措施的特点是(1)上一级法院决定上诉案件;(2)在上诉判决之前,原判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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