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过失有“完全”比较过失和“修正”比较过失。前者完全依照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过失比例来分摊过失侵权责任,它是法官最常在司法见解书中采用的过失侵权行为的抗辩类型,也最受评论者推崇。后者是州议会最常以制定法规的方式而采用的过失侵权行为的抗辩类型,它有不同的版本,但最普通的是:只有在原告的过失小于或等于被告的过失时,原告才可向被告求偿。
2、自承风险
当原告自愿同意承受某种伤害会产生的危险时,被告可以原告的自承风险作为抗辩。当然,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知道潜在的危险,并且同意承受此种风险。
自承风险有明示和默示两种。签订书面协议是明示自承风险的一种方式。当协议双方能够坦白且自由交涉时,法官通常认定其效力。然而当协议一方因缺乏对等交涉条件,能力而陷于明显不利处境时,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其效力。坐在棒球场观众席上观看棒球比赛的观众自愿承受被打击到观众席的球击中的危险,则为默示的例子。
3、豁免权
这是法院基于社会政策而赋予特定人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抗辩。最常见的有配偶豁免权、亲子豁免权和政府豁免权。虽然豁免权由普通法成立,但许多豁免权已被法规废止或修正,或被司法判决否决。
注释:
李咏梅:“英美法过失侵权之注意义务——政策因素的决定作用”,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9期。
文森特。约翰逊著,赵秀文译:《美国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72页。
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4页。
文森特。约翰逊著,赵秀文译:《美国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90页。
William Burnham著,林利芝译:《英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33页。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张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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