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要事项”,该条第4款做了限定,即:首先,须为契约的内容或交易的条件方面的事项。而关于其它方面事项,即使是会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意思决定的事项,也不认可撤销。其次,是否重要以一般的消费者为标准。一般的消费者在缔约时不重视的事项则被排除在外。
b 关于判断的误认惹起行为
关于判断的误认惹起行为,是指使消费者的判断发生错误的行为。该法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断定性判断的提供即这一类型。经营者就“将来的变动不确定的事项做断定性的判断”,导致消费者的判断发生错误(“该断定性判断的内容被消费者误认为是确实可靠的”),由此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
与关于使得的误认惹起行为不同,此处没有做“重要事项”的限定,即将来的事项不限于契约的内容或交易的条件。但是,针对契约缔结的动机问题,此处限定于动机中的“将来的变动不确定的事项”,于是,不但是对过去与现在的事实,即使是就将来做了错误判断,只要不是“变动不确定的”事项,均不认可撤销。
四 与民法规定的比较
消费者契约法出于对契约缔结过程的规制目的而新设了专门适用于消费者契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规范,与民法上的撤销规范相比,新的规范缓和了民法上诈欺的严格要件,同时又实现了对其抽象要件的具体化、明确化,由此而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上的负担,使之能更易于从在经营者不当劝诱下所缔结的契约的拘束中解脱出来。关于这一比较,可做如下图示:
图2 诈欺撤销规定的比较
民法上的诈欺 消费者契约法中的“误认”类型
(第96条) (第4条第1款、第2款)
要 件 ① 二重的故意
② 欺骗行为 ① 经营者的行为
(关于一定事项的一定行为)
③ 诈欺的违法性
④ 二重的因果关系 ② 二重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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