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上的缔约过程规制与说明义务(9)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效 果 撤销 撤销
与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 不得对抗
的关系
第三人的行为 如若契约的对方 该第三人若为
当事人知道该事实, 经营者所委托的中介,
可以撤销。 可以撤销
撤销权的 追认可能时起5年 追认可能时起6个月
期间限制 行为时起20年 缔约时起5年
首先,该法不要求民法上诈欺的故意与违法性方面的要件,因而消费者不须再举证诈欺的故意。
其次,与民法上诈欺行为的范围相比,该法对行为的对象做了限定,即仅限于关于重要事项或将来变动不定的事项的不当劝诱行为。
再者,该法规定的误认类型将经营者的行为限定为三种,从而使民法上诈欺要件之一的欺骗行为趋于明确和具体。
另外,学者指出,消费者契约法规定了断定性判断提供情况下的撤销权,较之传统的民法理论这也是一个修正。对于消费者的意思决定来说,作为前提的事实若有错误,结果其判断必会不妥,故而关于事实,特别要求不得做不实的说明。因此,在关于事实的误认惹起行为,在民法可由错误或公序良俗违反而认定无效。与之相反,判断乃是各自负责进行的,即使相对方提供了错误的判断,也不该盲信,而应在亲自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做自主的判断。因此,在关于判断的误认惹起行为的情况下,以往民法上很难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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