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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6)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4)关于死者肖像利益保护权的期限:死者近亲属享有的死者精神性肖像利益维护权的期限以死者近亲属的范围为限,并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约;人民检察院为保护社会公益行使死者精神性肖像利益维护权,不受期限的限制;死者继承人享有的死者物质性肖像利益维护权、死者肖像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用权的期限分为两种,针对肖像作品著作权人为10年,针对非肖像作品著作权人则以死者继承人的范围为限,并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约。

  (5)关于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笔者同意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杂志副主编傅鼎生对公众人物作出的区分,即与国家政治生活紧密相连且享受国家俸禄的国家领袖人物和著名学者、著名科学家、著名艺术家等等的区分。前者逝世后,其肖像利益已经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再具有可继承性。对于这种进入公共领域的死者肖像利益,应统一由死者近亲属或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死者肖像利益维护权。也就是说死者近亲属只对侮辱和未经同意盈利性使用死者肖像的侵害行为享有诉权,而不享有独占死者肖像获利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用权。

  注释:

  1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版,第276页。

  2 张琦《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和权益的类型化》,2001年12月16日,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

  3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 页。

  4 在1999年孙静岐子女诉北京松堂医院和公交广告公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其母亲生前照片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做了一个书面解答,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精神,参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保护死者名誉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经死者生前授权或其遗嘱同意,擅自使用死者肖像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禁止”;2000年浙江省仙居县陈某6兄弟诉彩雕服务部擅用他们亡母的肖像作墓碑广告案,仙居法院经过认真、慎重的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已很明确,而死亡者的公民权自然消灭,已不属国家公民,对其肖像权是否应当延伸保护,虽然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公序良俗及社会稳定出发,应当保护其肖像权。

  5 陈现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2002年1月3日,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

  6 参见6

  7 杨立新《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2002年11月13日,中国民商法律网-判解研究。

  8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版,第282页。

  9 参见杨立新、薛东方、穆沁编著:《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版,第143~145页。

  10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1版,第624~625页。

  11 参见朱妙春著《死亡人肖像权初探-鲁迅肖像权案评析》,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42~44页。

  12 参见黄挽、魏永征著《盖叫天肖像广告的争议》,载《中华新闻报》1999年1月25日。

  13 冯象《鲁迅肖像权问题》,载《读书》,2001年第3期第130页。

  14 参见宋克明著《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1版,第69~71页。

  15 参考《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的规定:“如果损害死者(或者已撤销的法人)声誉的行为同时也损害社会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

  16 如孙静岐子女诉北京松堂医院和公交广告公司擅自在广告中使用其母亲生前照片案,又如浙江省仙居县陈某6兄弟诉彩雕服务部擅用他们亡母的肖像作墓碑广告案,再如哈尔滨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将抓拍的某老人生前肖像擅自用于司机防眩晕眼镜广告案,案中的死者在生前并不是什么著名人士,而都是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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