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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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对团体所进行的社会学上的分析,参见〔德〕斐迪南?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2页以下。
[4]Cfr.,MassimoSiclari(acuradi),LaCostituzionedellaRe pubblicaitaliananeltestovigente,Roma,2001.《意大利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认可和保障自然人的不可被侵犯的权利,无论是作为个体而存在还是处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团体中……”《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也确认法人在基本权利方面享有特殊的待遇,但是以这些基本权利依其限制也适用于法人为限。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0-821页。
[5] 意大利的司法判例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参见Trib.Milano,18.9.1989,Dinf,1990,145.
本文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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