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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一、 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从一个非新闻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尚无准确的界定。用新闻学者的语言,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2我们姑且用这种概念的界定为基础,来研究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欢迎。当然,根据这种采访采制的新闻和其他文字,公开发表以后,有的也引起麻烦,在法律上引起纠纷,甚至于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因此,在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性。

    按照新闻界人士的意见,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那就是,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采访的具体办法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是合法的。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推论。

    采访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是应当真正弄清的,不然,就会混淆权力和权利的界限,以至于造成理论上的错误,在实践中出现更大的失误。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权力和权利的概念。按照对权力和权利的权威解释,权力是公法上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3而权利,则既是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概念,与义务相对,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其次,应当弄清采访权的权利来源。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所谓的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既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

    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就采访而言,就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这就要看采访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

    第二,在隐性采访的具体方式中,有的是法律所准许的,有的确有禁止性规定。

    按照上述专家对隐性采访的界定,首先,在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访,法律并不禁止,因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当是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的身份,体验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获取新闻素材,应当是合法的。其次,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该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在这条条文中,禁止持有、使用的是专用间谍器材,不是一般的采访器材。在隐性采访中,偷拍、偷录有时使用的是窃听、窃照的器材,这是不允许的。但是没有规定使用一般的新闻采访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因此可以说,只要不是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不会受到法律的特别禁止。但是,如果使用这样的器材进行"隐性采访",则为违法。再次,有的专家提出"故意引诱被采访对象上当受骗违法犯罪"的问题,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记者不得实施这种"隐性采访行为",否则为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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