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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2.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加以严格的保护。在新闻报道中,对公民、法人进行诽谤、侮辱等,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对于这些隐私内容,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够支配,不得任何人侵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就是隐私权,最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的冲突。隐性采访侵害了隐私权,就构成侵权。某媒体用电话采访一位歌星,未经允许,就将采访现场实况在广播电台进行直播。这是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4.肖像权。利用照相机、摄影机和录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在法律规定上,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在现实中,未经他人允许,偷拍、偷录他人的肖像,也是不允许的,除非具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这些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这种采访一般都是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如果不具有这样的事由,就一定构成侵害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信用权。信用权是公民、法人维护社会对自己的经济方面客观评价的权利。媒体对公民、法人发生经济上的困境,正在进行积极努力争取摆脱困境的报道,事实是真实的,报道是客观的,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是这样的报道会使该民事主体的社会经济评价降低,信用受到损害,构成对信用权的侵害,严重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隐性采访中,对于以上人格权都必须进行严密的保护,不能有所疏忽。因为侵害人格权,故意会构成侵权责任,过失也会构成侵权责任。在这方面,新闻媒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必须高度谨慎,小心从事,防止酿成侵权纠纷。

    三、关于新闻报道侵权的抗辩权问题

    所谓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具体事实使自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2抗辩权,则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当一则新闻报道发表后,有人提出该报道构成侵权,主张新闻媒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如果该新闻媒体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就可以用这种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如果法庭确认这种抗辩事由成立,则新闻媒体就会被免除侵权责任,其报道行为就是正当的新闻报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的新闻采访和报道,包括隐性采访,是依法行使新闻采访权利和新闻报道权利的行为,不会构成侵权。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如果违反保护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责任。当新闻媒体认为自己是正当行使新闻权利,他人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主张新闻媒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新闻媒体如果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应当举证证明,据此主张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在这时,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应当尽一切力量,证明自己的抗辩事由的存在并且合法,是法庭确信其成立。

    新闻媒体对抗新闻侵权主张的正当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1.公众知情权。知情权即知的权利,也称作知悉权、了解权,是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珀创造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究竟是公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的权利,还没有定论,但是一般认为它含有以下内容:一是知政权,即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社会知情权,即知道他所感兴趣的社会变化和发展的情况;三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包括对自己的信息的知情权和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人的信息的知情权,例如自己的出身,恋爱对象的有关信息等;四是法人的知情权;五是法定的知情权,即司法机关通过侦查、调查,知悉案件情况的权利。1我们所说得的公众知情权,是指的前两种知情权,即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知的需要。因此,公众知情权是新闻报道的最有力的抗辩事由。在一个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如果新闻媒体报道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没有超出正当的报道范围,就不应当认为媒体是侵权。在美国,费城郊区居民希尔在家中被3名逃犯软禁,受到亵渎和侮辱。此后,这一事件被作家编成戏剧。该剧在费城上演时,《生活杂志》记者事先没有与希尔及家人商议,在原屋中拍摄镜头若干,在杂志上刊登并报道,使希尔一家受到精神伤害,希尔起诉追究《生活杂志》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希尔胜诉,上诉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报道牵连着一个戏剧和一件真实的事情,这是一件合乎公众兴趣的事情,改判《生活杂志》胜诉。1这是一个以公众知情权作为抗辩事由并取得胜诉的典型判例,对我国新闻传播和司法实践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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