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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2.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中,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是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在现实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法律准许使用他人的肖像,准许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公之于众(因为法律上的隐私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就不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肖像的使用,涉及到个人私密的报道,只要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对抗新闻侵权的诉讼请求。法庭确认这一抗辩事由,就可以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权责任,成为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在揭露一些对违法活动的隐性采访中,之所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被法律所追究,就是因为这种采访和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3.公众人物。被报道者是公众人物,也是对抗保护隐私权、肖像权的正当抗辩事由。现在有一种倾向是过于扩大公众人物范围,将一些不属于公众人物的人归之于公众人物的范围,这是不对的。对公众人物,现在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一般理解应当是著名、知名度高、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众所周知的人物,如领袖、知名人士、明星等。在隐性采访中,公众人物也应当给予保护,不能说是公众人物,就可以进行秘密采访,公开报道。新闻界和司法界对此应当谨慎对待,不能由于公众人物是抗辩事由而使他们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

    还有一些抗辩事由,在新闻报道中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新闻性等,可以对抗侵害肖像权等的诉讼请求,但是在隐性采访中都必须十分慎重,稍有不慎,就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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