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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诚信原则谈引进与适用(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适用。如前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对股东进行制裁。如果公司有足够的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则没有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五)股东不得为自身利益主张公司人格否认。投资者开办公司的目的,无非是想享受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利益,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既然其选择了公司人格,就应当接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后果。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公司人格否认,不仅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导致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危及法人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目的。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考察国外有关公司法实践,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比较繁杂,也不尽相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双方帐目不清。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该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公司的财产彼此混杂在一起,不能作出清楚区分的状态。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法人成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限责任制度则要求公司的财产必须与其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完全有效的分离,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具有独立的财产,也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帐目不清的情况下,难以实行有限责任,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藏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甚至使某些股东非法侵吞公司财产。

  (二)人格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某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多表现为有的个人或企业分别设立若干个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在实践中,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一个投资主体组建数家名义上彼此独立的公司,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这些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权实际上都控制在投资主体手中,各公司的财产利益和赢余分配等混为一体,致使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投资者之间容易发生人格混同。另一种是母子公司相互控制引起的人格混同,子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完全受控于母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造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

  (三)不正当操纵。所谓不正当操纵,是指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实施了有悖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不正当行为。无论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其不正当操纵行为往往造成公司的决策完全操纵于另一公司或自然人,使被操纵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股东若通过对公司控制实施某种不正当行为,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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