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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2)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二、对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若干法律制度的解析

  随着2005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面实施,意味着日本构筑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除作为基本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外,对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还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和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为宗旨,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方针,明确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义务,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应遵守的义务。其共分6章: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基本理念;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是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对策的规定;第四章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的义务;第五

  章是法律适用的例外;第六章是罚则。考虑到民间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时恐难符合立法的要求,故政府将该法的实施分成了两阶段:第一阶段以2003年5月为基点,实施1到3章的规定,因针对政府等公机关设定的责任和义务都有相对应的单行立法,且相较于民间企业情况更容易掌控,所以先行实施。而对于私主体(民间企业)则以法律规定的原则为基准,并结合各企业自身特点建立适应的企业内部安全体制并加强其自律。为避免因实施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而为企业增加过多的负担,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政府给予民间企业2年的缓冲期用于企业自身的制度建设,最终该法于2005年4月获得全面实施。   (1)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法律界定的模式选择   构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及保护范围是必要的。网络时代,诸如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数据信息可以很容易被收集、存储、处理和传播,个人信息具有了其从。前未有过的商业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从法律层面上看,主要表现在对隐私权内涵与外延的扩张上:隐私权作为使得个人能保留独处而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自其被纳入法律保护视野中时,其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布兰戴斯和沃伦在《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权解释为“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但信息化使我们在采集人们日常生活交往数据(多种形式的,时间、空间跨度大的)和快速搜寻大型数据库,建立更好的个人信息档案以及其他信息资料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这种技术创新对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也使对信息隐私权的侵害是现出多样化。至于哪些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不同的个人之间、社会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国家社会之间、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之间的认识是有差别的。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包括所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具体包括:身体物理特征,感情、思想与观点,经济与财产状况,生活方式,身份信息,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经历、简历和个人档案材料,健康状况与病历,个人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以及其他所有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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