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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5)
www.110.com 2010-07-12 11:18



  因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陷可能主要在于,以政治的方式组织经济活动,忽略了财产权利资源配置作用,忽略了财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一句话,传统计划经济不是以财产权利为基础分配权利,组织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市民社会。那么,驳离政治和经济权力,将两种所有权纯化为一种法律上的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吗?作者认为,作为一种纯经济或法律权利,两种所有权要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仍然受许多因素的制约。

  2.制约因素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暂且假定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均是不同层次和范围内的人们的一种特殊共有形式。在这个范围内的每一个成员享有平等的享用财产的权利,但是不享有排他地享用某物的权利,更不享有转让某物的处分权。之所以作这样的设计,是因为一旦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纯化为一种财产权,那么只能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安排;但同时,它又是必须符合公有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这种共有体制中,每个人均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只有享用,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也不能转让。这种假设的特殊共有形式,实现两种目标,仍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

  (1)公平目标的实现

  这种假想的共有形式可以说是实现起点到终点平等发展一种财产权利安排。但公平目的的实现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制约:一是财产共同体的范围;二是共同体的支配控制能力;三是共同体的管理水平;四是共同财产的性质。这四个因素是相互制约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共同体的范围不能太大,太大会给财产经营或生产利用活动的组织管理造成困难;太大也会使所有权利人参与共同生产劳动造成困难,这一点尤其在共同财产为经营性资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果共同所有人不能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就很难保障公平目标的实现。

  其次,共同财产是用于农业的土地,还是其他经营性资产。一般而言,前一种财产更易实行集体所有,而后者,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很难组织和保障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劳动和分享劳动成果的。因此,在历史上存在的集体所有基本上限于一个村落,一个小的地域共同体,且以农业生产为主;即使这样,也不排除将土地的利用权交由更小的共同体(如家庭),各自从事生产劳动的变通安排。

  最后,支配能力涉及到共同体大小和共同财产客体范围大小的关系。既然共同所有的目的在于保障共同体范围内的所有成员的公平,那么,该共同体就必须具有使共同财产为全体成员公平合理享用或享受其后果的能力。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就应该划分出更小的共有主体,使社会公平能在该社会共同体范围内实现;而较大范围的共同体的主要目标则在于协调低级共同体之间的公平。此原理的运用意味着,如果共同体范围太大,这种特殊的共同所有应是分层次的,每个层次共同所有所掌握的资源应与其保障该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能利用或享受共有财产的能力相适应。也就是在每一个层次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中都应该存在相应的共同财产以保障该层次公平目标的实现。

  (2)效率目标的实现

  正如前面分析,一个国家资源利用效率取决于资源有效配置和资源利用的高效率。只有在资源配置优化或高效的前提下,才有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高效率。在这种特殊共同所有体制下,效率目标的实现也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

  首先,共有共同体是否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的管理机构,来有效地配置资源,做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这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调动决策者或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使他能够象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尽职尽责尽心地配置资源,计划生产,如何让经营决策者承担经营管理和决策失误的责任;二是如何约束劳动者不尽责、偷懒、怠工、规避、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如果不能成功地解决激励和约束这两个问题,那么,这种特殊的共有形式下的财产必然出现闲置浪费,经营决策必然具有任意性,缺失谨慎,劳动者的能力必然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所有这些必然导致共同财产经营利用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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