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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7)
www.110.com 2010-07-12 11:18



  d) 个人自由、独立、尊严、人格的基础。民法以人为本,首先要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格权,但这些权利与财产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财产,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即丧失基础。赋予人们财产,即赋予人们自由独立的生存的权利,即是将个人从奴役或剥削中解放出来。这是从社会历史中总结出来的经验。

  总之,赋予个人财产权就是赋予个人生存权,就是赋予社会成员自己组织经济生活的权利-经济活动的发起权;同时,个人所有权也赋予个人收获全部经济成果并承担全部风险和损失的权利义务。这种由个人自主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安排,被称为社会自治。

  1.2.个人所有权缺陷及其校正

  虽然个人所有权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是,个人所有权并不是万能的,社会自治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任何一个国家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因此,我们对个人所有权缺陷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并针对此采取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

  首先,个人所有权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或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一方面,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障每个人拥有等量的财产,即使在任何一种性质的革命,平分财产于所有人,也不可能长期保障人人拥有等量财产。由于个人能力,社会机遇等因素,即使能够实现开始的平等,也无法保障最终结果相同。另一方面,赋予个人对财产完全支配权,容易导致所有权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比如,闲置或浪费财产,或者滥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等。

  对于个人所有权的这两种缺陷,现代社会的一般校正作法不是彻底消灭个人所有权,而是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或社会功能。也就是说,认为个人所有权不仅仅是实现权利人个人利益的工具,而且具有履行社会义务,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因此,个人所有权必须以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但鉴于个人不可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国家应对个人所有权的范围、内容、行使予以限制,使私人所有权既能有利于所有权人,也能使社会整体受益。这种观点被称为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或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

  其次,所有权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效率目标的实现受“组织-制度”因素制约。个人所有权效率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即个人所有,自我决策或劳动,自我收获——获得全部收益并承担全部损失。这一安排被认为给了所有权人以充分的激励,因而使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但是,一国资源利用效率主要取决于资源配置效率;而资源配置效率主要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如果交易成本过大,只能导致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或小规模的生产。而这就要求合理而健全的法律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解决资源的社会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问题。而在资源社会化配置和利用条件下(从合伙到现代公司,从信托到特许经营等都是这种制度安排),资产主要是由他人或专业化的管理机构经营的,个人所有权的激励机制则不能完全奏效,需要另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公司制度便是这一新机制的典范 .概言之,个人所有权已不是当代经济效率的主宰因素,它已被组织-制度因素所取代。因此,就效率而言,个人所有权只是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至于一个社会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因素。

  即使个人所有权不存在上述缺陷或上述缺陷均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个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实行个人所有体制。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之上的,而这只有社会公共机构集中供应这些共同产品服务,才符合经济的规模效益并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要求。还有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也有必要实行公共或国家所有,这同样具有经济和社会利益双重优势。为了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发展,还有必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所有这些决定了许多重要的矿产资源、生态资源、旅游资源等都为公共或国家所有和经营管理。另外在大小不等的人口居住中心,都存在为公共利用的不动产,如街道,广场,公园等。因此,在当今的世界各国均存在公共财产和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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