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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8)
www.110.com 2010-07-12 11:18



  2.公共所有的功能:必要的公共财产的保留

  既然并不是所有的资源均应归私人所有,那么,哪些财产应该归个人所有,哪些归公共所有或采取其他所有形式呢?这也是制度经济学分析还试图回答的一个问题。

  2.1.为什么要明确产权?

  现在我们假定,一个村庄共有300户,1500口人,他们共同财产除其他资源外,还共同拥有一片野果树林。这片野果树林的利用方式不外四方式。第一种公共所有的方式;第二种,共同所有;第三种是集体所有,承包给个人;第四种是将之出卖给某个人。

  在第一种利用方式下,由于不存在个人产权,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和意愿利用之,于是,每个人都希望尽可能从中获得利益。于是每个人均希望尽可能在别人收获之前获得果实。于是即有在果实未完全成熟之前抢先猎取果实的现象发生。其结果是大家都不能获得成熟的果实。即使大家达成一致协议,在某个时刻同时采集果实,由于存在着希望尽可能多采集的愿望,个别人可能采取破坏性猎取方式,比如砍掉树枝甚至树木的作法。其结果可能导致这些树木被滥砍滥伐,更谈不上很好的管护。甚至有人干脆砍掉烧火、卖钱或作家具。于是,本来可以有经济效益的树林即被砍伐光。在农村集体所有资源和一些公共资源中时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比如对公共水域渔业或其他水资源的过渡捕捞。

  如果选择共同所有,那么,那么300户人口要对这片树林如何使用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达成一致意见,还要有一个监督和管理机构,维护这片树林的利用秩序。从中国农村实践和谈判理论来看,这么多人达成一个一致协议是困难的,且实施这种协议的监督成本也是昂贵的。一旦有人得不到或自己认为得不到应得的份额,那么它就有权提出解散共同所有关系,在实物上分割。这种分割通常是困难的。即使可以清楚地界划出各自的份额,在成熟期谁也不能完全防止其他人偷采自己的果实。而如果为了一点价值不大的野果实施护围或专门守护,成本又太高。于是就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与其在其成熟时让别人采摘果实,还不如一斧子,砍掉用作他途。其结果可能与公共所有无异。

  集体所有是界于公共所有和共同所有之间的一种特殊共同所有形式。即这片林子归大家共同所有,但谁也不能主张分割它。既然在一般共有下,共同利用存在困难,因此,现在唯一的作法是,将这片果树林承包给某个人或几户村民,由承包人向所有的村民交付一定收益,返还给其他村民。这样,这片果树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同时也能够使全体村民受益于明确的产权安排。

  当然如果条件允许,村民可以选择将该片果树林卖给某个或某户村民。单从资源有效利用角度,它可能还更加有好处。因为买受人可以进行长期投资甚至举办果汁加工厂。但是,这意味着其他村民永远不可能再享受到这片果树的好处。

  以上四种方式,我国在改革发放中选择了第三种,即坚持集体或国家所有,但将资源利用权承包或其他方式让与个人。采取这种明确产权的方式,既是为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使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可以分享到个人利用的好处。这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权利安排。

  2.2.公共物和私有物:哪些财产宜为个人所有

  经济学将某财产是否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区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那些个人可以排他使用的财产(物)属于私人产品,如一条裤子,一部汽车等;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则是消费上无对抗性的产品,如公共公共街道、公园,国防设施甚至安全保卫等。经济学上的这两个概念,包括服务;除此之外,经济学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划分基本上等同于物权法上的私有物和公共物(或公有物)。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价值在于,确定哪些财产能由私人所有。经济学分析的结论是:

  “由私人所有的应该是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而由公共所有的应该是具有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准确地说,财产经济理论建议,所有权应该赋予任何一种资源,只要被称为财产的一组权力将带来使用那种资源的更大效率并由此增加社会财富,只要建立和履行这些所有权的代价小于收益。建立和履行私人产品所有权的代价低,建立和履行公共产品所有权的代价则高。私人产品的特性能建立起产品分配的市场,而公共产品的特性则排斥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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