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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立法定位问题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12 17:07

  辅助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从辅助说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有绝对辅助说和相对辅助说。绝对辅助说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其他请求权均只有辅助性,唯有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得不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对辅助说谓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存在,而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为或无因管理之请求权,或基于其他具体规定之请求权竞合时,则请求权人得选择行使,特别是在其他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辅助说为法国、前苏联的实务及学说所支持,立法中明确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辅助性的有《澳门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

  竞合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他请求权并存,可由当事人选择行使。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立法中明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有《德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较其他请求权,应该是辅助性存在还是竞合性存在,笔者认为应该是辅助性存在,不宜完全肯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不当得利制度的补充性与附属性

  同一自然事实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不能就事论事,而必须根植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和它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予以考虑。不当得利制度乃专为调整因形式的安全所承认之财产价值变动而造成之实质上不当的结果,所设定之实现公平理念之制度。此公平理念为社会生活之最高指导原则,亦为法律制度制定时所应遵从,实定法不过将此原理具体化而已。因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是否并存须斟酌各种请求权存在理由及社会生活实践而定。(42)如法国仅设非债清偿,而不当得利主要是由判例及学说基于衡平理念弥补制定法不足,故在法国实务中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得关系时采辅助说。而在我国,从本文前面得分析可得知,由于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具有的特质再加上我国立法及理论准备的不足和我国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等原因,在未来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我们不宜赋予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全独立性,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将仍然起着补充性、辅助性的整合功能。因此,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在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时,我们也不宜采竞合说,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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