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转质较适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发生票据质押的信用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工商户,其信用能力不强。加之,我国贸易主体信用普遍缺失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宜采用承诺转质。
(2)承诺转质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市场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票据流通性强,技术含量高,不易操作。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票据质权采用承诺转质较适宜。
三、据质权的行使方式。
据前所述,质权人不是票据的权利人,而是出 质人的代理人。因此,不能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和主张票据权利。那么质权人如何代理出质人主张票据权利而实现质权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票据的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的债权。
票据债权之清偿期,先于被担保的债权届满,因质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质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出质的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以行使质权。在此情形下,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也无须出示质押合同,直接代理出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其理由是:票据上的质押背书就是出质人赋予质权人代理权的依据,票据债权的履行期限就是质权人行使代理权条件得以成就的标志。质权人应作为善良管理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这既是质权人的权利,也是质权人的义务。否则,因质权人怠于主张票据权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若质权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可以代理出质人行使追索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7条规定,质权人可将获得的付款和出质人协议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二)、票据的债权清偿期与被担保债权相同。票据债权之清偿期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届至,若债权人不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得以直接主张票据权利,其理由同上。质权人可就票据债务人的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付款请求遭到拒绝时,质权人可代理出质人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的债权清偿期后于被担保债权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提示票据和质押合同,直接请求票据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行使质权。因为,票据的质押背书足以证明质权人享有代理权,而质押合同中的债务履行期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标志着质权人行使代理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但因为出质的债权清偿期没有届满,债务人没有及时清偿债务的义务,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期限利益,质权人不能请求出质的债权之债务人向其及时履行债务。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票据质权不等同于票据权利,质权人非票据权利人,其质权可以通过代理出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票据质权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押的票据得就承诺转质的方式进行转质。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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