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二、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及其特征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注册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狭义的注册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①]。实践中,商业性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更难以划分,因而,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更具有现实意义。与知识产权领域版权、专利权相比,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特点在于:
第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缘由与版权、专利权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十分宽泛,如果以其财产价值的来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两大类[②]。对于版权、专利权这类智力成果权予以限制,是由于智力成果权的产生是以一种事实行为为前提的,即创作了作品或完成了发明创造。但任何个人的智力成果都是在前人创造的文化成果基础上,利用社会公共的科技文化资源,借鉴他人的已有成果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需要广泛的传播和推广应用,以促进知识的进一步创新,促进全社会科技文化水平的提高。所以,法律在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专有权的同时,又允许社会公众在一定条件下,自由、无偿地使用创造者的智力成果,“避免知识产权成为知识创新的障碍”[③]。
对智力成果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较早地为人们所认识到,因而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作出了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而关于商标权的产生,在较多的国家实行的是注册取得制度。只要申请人履行了法定的手续,就可以获得将其臆造的词汇或标记,或将现实中已有的词汇、标记专有地使用在其经营的商品之上的权利。商标的专有使用目的在于将使用人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同商品区别开来,从而引导消费,并有利于企业商业信誉的凝聚和透射。商标不存在推广和应用的问题,专有使用一般不会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各国商标制度均没有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但是,随着注册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所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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