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商品特有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品的特有名称是相对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商品的特有名称可否作为商标取得注册,法未禁止。商品的特有名称是经营者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创设的特殊称谓,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应该是合法的。但是,有些商品的特有名称并不是某个企业独创的,而是在一个地区历史地形成的,该地区的特定环境或人文传统工艺使该种商品品质独特,并且形成特殊称谓,比如浙江绍兴地区的黄酒,又称“女儿红”、“花雕”、“善酿”,茶叶中的“碧螺春”、“龙井”、“猴魁”都是如此。这种传统名特产品是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劳动人民经过长期摸索改进,艰苦奋斗培育出来的,它的名称是一种无形的集体资产,为该地区经营者共同享有。
这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以集体商标或的方式予以保护,并为该地区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共同使用。但由于在我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实行保护的时间不太长,人们对其运用尚不成熟。所以,现实中某个企业将土特产名称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也客观存在。但是,以某个地区土特产名称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属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商标权人与该地区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在所难避。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牛肉罐头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灯影牌”,而“灯影牛肉”是四川省达县著名牛肉商品土特产的专用名称,自清光绪年间,这种制作牛肉干的工艺就已形成,流传至今。四川工商局在处理商标权人与其他经营者的商标权纠纷中,就此请示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在批复中指出,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灯影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灯影牛肉”文字。这实际上是对该注册商标的禁止权进行一定限制,较好地协调了商标权人与当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对这样的问题,几年前也有另一种处理方法。
我国商标局在1988年核准了绍兴市酿酒总公司“花雕”黄酒的商标注册申请,结果造成绍兴县60多家酒厂的恐慌和混乱,影响了该县的正常经济生活和外贸出口。1992年,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鉴于众多企业的反对,依法撤销了这个商标。可见,撤销注册商标或限制商标权的权利是应对土特产名称获得商标注册的两种做法。两种做法各有所长,但表明一个基本原则,即一个地区的土特产名称不应成为特定经营者专用的商业标识,即使取得注册,其权利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而在一个地区形成的对某种商品约定俗成的名称,如果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否要对该注册商标进行一定限制?局部地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并不能对抗注册商标,商品的地区性俗称与土特产名称虽然都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但前者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后者则是经过历史积淀,凝聚一部分经营者智慧、经验的商业标志,因而产生了对商标权予以限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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