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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船员社会保障立法发展趋势(4)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与相关旧公约相比较,新公约草案第四部分通过对现行国际海事劳工标准中的所有未过时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合并,并对实践中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些船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新的标准,例如:对于外国海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等等。对船员社会保障权利规定得更加明确全面,便于查阅和执行。笔者认为公约草案的该部分内容符合世界经济和世界航运业发展的大方向,为各国制订船员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最低标准和依据。但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例如:对于方便旗船上工作的船员的国际立法保障未做出相关规定。由于多种原因,方便旗船舶数量越来越多,对工作在方便旗船舶上的船员的各方面权益应做出非凡规定。公约草案应为各国制订这方面立法提供依据和统一标准。

  二.日本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现状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水平高。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与我国的国体相适应。

  日本的船员社会保障立法以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劳工标准为依据,与该国的相关立法相配合,除制订单项的《船员健康保险法》外,并在《船员法》中对船员社会保障做了非凡规定。如在第4章船员雇佣契约中规定船舶所有人支付停雇津贴及失业津贴的条件、数额及支付方式;第7章规定了船员带薪休假的给予条件、带薪休假的日数、带薪休假的给予方法、带薪休假的报酬及其范围和带薪休假所适用船舶的范围;第8章就船员的食品、卫生及安全做出了规定;第10章“灾难赔偿”对船员的医疗津贴、伤病津贴、残疾津贴、下落不明津贴、遗嘱津贴、葬祭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95条规定:“在船员因与灾难赔偿相同的事由,而应得到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或基于命令指定的法令,应得到相当于灾难赔偿额的给付时,免除船舶所有人的灾难赔偿责任”。将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充分维护了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这一规定与国际劳工组织新合并海事公约草案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第96条规定:“对有职务上的伤、病、去向不明或死亡的认定、治疗的方法、灾难赔偿的规定及其他灾难赔偿的实施等有异议时,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审查或仲裁。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依职权进行审查或仲裁。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或仲裁时,必须听取船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行政机关对审查或仲裁认为有必要时,可让医生进行诊断或检查。”这一款规定从行政立法上维护船员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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