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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2)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宪法作为法治国家的至高法典应当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纲领性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涉及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是第44、45条的规定。但现行宪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宪法只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获得物质帮助,而未能将失业规定其中。制定现行宪法时,我国并未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的现象,甚至连待业都很少提及。因此,作为母法的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是不齐全的。而且,从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内容看,是一种国家型的社会保险,强调国家和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但未规定公民相应的缴费义务,这一点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不相符。因此,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应当对现行宪法作出相应的修订,一方面,应当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作为其基本权利予以规定;另一方面,应当在宪法中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必要的宪法依据。

  二、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使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勿庸置疑,许多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都属于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例如在美国、德国等联邦制的国家,凡涉及社会保障的立法权都归属于联邦。而我国至今未有一部专门的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更多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其结果是导致现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从各国社会保障实践看,主要是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法制化,使它在全国范围自上而下地实施,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必由之路。首先,通过国家立法,能够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没有成为法律之前的社会保障,只是国家的一种政策或者措施,公民享受的也就不是一种权利。未上升为一种权利,就难以有法律的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才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变更和侵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主体是广泛的,需要立法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需要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下来,使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明确化。其次,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些制度也就具有了可以连续实施的生命力,而透过这些稳定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有了一个明确的预期,这种预期会有效地减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和摩擦,使制度的运作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之中。第三,基于法律的正义理念,能够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在现代国家法治精神之下,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就是对某一个制度理性思考的结果,一部良好的法律应当能够蕴含社会所公认的准则与价值。“法律目的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的整合性来自更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因此,通过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与公平,能够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第四,通过立法的强制性,能够使社会保障制度更有效地运作。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当社会保障制度被确定下来后,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其有效地运作。社会保障运作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包括缴费体系的运作、支付体系的运作和基金安全的运作等。而这些涉及缴费或经费支出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法律强制性的保障才能有效地运作。因此,只有在法制的环境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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