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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预算法律制度的创新(2)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财政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监督既要重视资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资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在一起,力求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方、监督有力、运营有效。

  2.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社会保障基金全额缴拨办法。企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拨都要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委托银行进行支付,企业退休、失业人员将由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随着个人收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条件的日趋成熟,应加快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只需承担政策咨询和发放标准的核定等社会化管理责任。对离退休人员等社会保障对象实行社会化管理,脱离其原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只承担纳税义务,不承担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等社会性事务。要建立统一的现代化社会保障信息和统计管理系统,实现社会保障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社会保障信息和统计的准确性与透明度。逐步将设在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转为社会管理,削弱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二、西方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形态和借鉴

  目前西方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大致有四种模式:

  (一)美国的基金预算模式

  美国等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状况以基金的形式来反映,被排除在政府公共预算外。社会保障是其最大的信托基金,包括养老、医疗保健、失业、福利等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险税、捐税和联邦基金的拨款(预算内安排的支付),支出绝大部分用于福利,一小部分用于管理费(约占总支出的1%左右),并反映基金节余及其投资情况。其优点是:独立于国家预算之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均依法律运营,透明度高,政府参与的程度小,所担负的责任小,有利于财政运行。其缺点是:政府有可能失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控制,使其成为独立性很大的单纯的社会福利事业,而政府承担着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总担保责任,因此对政府的运转构成潜在威胁。

  (二)英国、瑞典的政府公共预算模式

  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内,同政府其他收支混为一体,国家全面担负起社会保障事业的财政责任。在这种模式下,并不存在名副其实的社会保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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