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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初建立(2)
www.110.com 2010-08-11 16:33

  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极大增强了德意志民族的自信心,也直接催生了德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端。

  (二)宗教文明与社会习俗

  宗教历来在社会救济方面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德国也不除外。德国的主流宗教是天主教,德意志帝国的发展与罗马教廷有着极深的渊源,天主教会的许多济世思想影响了人的思维模式与行动规则,而部分规则逐步演化为法律规范和日常行为规范。

  必须提到,天主教会提倡的一些原则对新历史学派以及德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起到了深远影响。首先,天主教会主张人格尊严,认为人必须是社会活动的承担着、创立者和目的,人的尊严不应受到质疑和破坏,应得到尊重和维护,人是社会活动的根本目的。其次,天主教会提倡社会团结,把团结互助看作是整个人类群体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主张人与人之间要互济、互助,增进社会总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德国天主教社会福利运动创始人冯·克特勒提出了设立慈善机构、组织基督教工会、通过国家社会立法对工人提供保护等思想。在帝国议会中有巨大影响力的天主教中央党也在1877年根据克特勒等人的学说提出了工厂立法、成立劳资等社会方案。[①]

  德国皇帝威廉在1879年国会的开幕式上致词说:“根据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国家以保障现有的权利为己任,此外,它尤应借助于司法制度和利用那些由它分配的社会资源,为增进所有的福利恪尽其义务。”“必须把那些工人阶级直接感受到的、不言而喻的实惠,用法律的手段固定下来,才能使工人阶级感知到,国家并不是力图保障社会上富有阶级的工具,”“对于那些无力自谋生计的劳动者的关怀,是头等重要的,为了他们的利益,皇帝已经敦促向联邦国会提交一项有关劳动者工伤事故保险的议案,并希望它将符合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已经理解到的需要。”[②]

  (三)制度建构基础

  必须看到,制度的产生不是凭空的,往往是有先前制度积累的。在德意志,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前就已经有若干制度涉及到了社会保障内容,这些法令、规范的出台和实施,直接推动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发展,而且,这也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制度实践基础。

  早在1794年,普鲁士王国首在其民法中就提及了贫民救济,对普鲁士王国的社会救助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与英国早先通过的《济贫法》的原则规定基本一致。而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建立于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基础之上的雇佣制更激发了早期工伤保障责任划分问题。1838年,其铁路行业和几个地方率先对工伤责任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形成了最早的雇主责任制。而此后的《产业工人工资收入法》(1839)更是提出了建立疾病、死亡救济基金,授权地方政府建立特定的疾病保险制度,费用分担为雇主和工人各负担50%。1861年,德国通过了《商业法典》,规定店员一年内连续生病三个月,期间工资照发。此外,至1876年,德国的社会互助组织约达1.2万个,会员近200万人。与此同时,德意志帝国法律规定政府为协会提供疾病和丧葬方面的资金补助。[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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