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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协调机制(3)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第三,1408/71号条例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从而实现对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协调。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即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之一。理论上,立法者至少有以下几种常用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

  第一种方法是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让雇主和雇员来选择他们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方法下,雇主和雇员可以自由指定雇主或雇员一国的法律制度,也可能会选择第三国的法律。这种选择法律制度的方法似乎对于社会保障的协调作用并不明显。这是因为一方面雇主和雇员可能根本不能就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是雇主或雇员都不需要承担选择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而是由被动的第三方——被选定的国家来承担。自由的选择会导致雇主都倾向于选择成本低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雇员都倾向于选择受益高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种方法是依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工作的劳动者受最有利的法律管辖。与第一种方法不同,这种方法并不提供真正的选择机会。假如一个人在甲国工作了十年,乙国十年,丙国二十年。这种制度下,就会选择养老保险最高的国家的法律作为他四十年工作的准据法。然而,当各国的保险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将导致标准最高的国家不均衡的负担。另外,这种方法也可能被劳动者滥用,他将试图在最有利的国家用最少的时间。另一个问题是要判断哪个是最有利的也不是很容易。例如,当甲国的伤残救济最有吸引力,但是乙国的养老保险最有利。

  为了保证对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只适用单一的成员国法,最终欧盟制定了以工作地为依据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是具有排他性,而且是具有约束力的。应该说这在目前是协调社会保障法律冲突最理想的方法。

  选择工作地的原因很明显。首先,它意味着所有受雇于某一雇主的雇员都应该与本国雇员承担相同的缴费义务,并享受同样的待遇。依据这一规则,客观上并不鼓励雇主雇佣或者不雇佣外国工人。一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可能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适用于该国的国民,在这种条件下,其他成员国低工资或保障的工人实际上在比他本国更好的条件下雇佣。其次,成员国总是在雇佣与国家社会保障计划之间建立联系。缴费的条件和比率,受益权和受益的数量通常是与工资相联系的。

  选定了工地国作为准据法国家,劳动者就应当向这一国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支付保险费。当风险真的发生的时候,劳动者应当依据该国的社会保险计划来请求。这就是所谓的合并原则,即只能从一个国家受益。例如一个劳动者生病了,他只能依照工作地的医疗保险请求支付。当然他必须符合工作地国关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有时条例将帮助他符合该国的条件,例如保险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虽然投保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有时工人可能还是不能满足工作地国的享受条件,即使他可能在国籍国或居住国能符合享受条件,也无济于事。这一规则似乎很无情。条例并不能改变这些国家社会保险计划之间的差异,因为条例只是协调(coordination)它们,而不是使它们统一(harmo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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