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合理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依法增强政府在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中的职能,不断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上海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努力提高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探索建立由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社保缴费、最低福利津贴等构成的企业普通职工收入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并加强对企业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加快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并通过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等,着力形成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政府责任,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监控与指导。各类企业要将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作为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更多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安排好经营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完善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制度,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3、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督
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社区、条块结合,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效能。全面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逐步实现劳动保障执法监督由被动监察向主动监管转变。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机制,加大对“欠薪欠保”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在规范、有序、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在农民工居住证管理、就业(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障、税收征管、治安管理及子女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形成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管理服务体制机制。
专栏《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这是国务院制定的第一份全面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文件。《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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