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基层应急通讯装备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能力的整体提高。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绝大多数乡镇还没有配备救灾专用电脑,灾害发生后,贫困地区的乡镇民政助理员甚至需要去网吧制作灾情报表和台帐。基层办公设备简陋和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整体救灾工作效率的提高。而应急通讯装备的极端缺乏更直接导致了救灾指挥不畅。例如,2007年8月初,河南省卢氏县遭受历史罕见特大山洪袭击,全县交通和通讯设施严重损毁,通讯联络完全中断,灾情无法统计上报。县政府紧急下派19个工作组分赴各乡镇了解情况。卢氏县为高山丘陵地貌,由于道路损毁,工作组需要翻山越岭步行近100公里抵达受灾乡镇。因缺乏应急通讯装备,救灾指挥部在长达三天时间里无法与其中3个工作组建立通讯联系,不但无法了解灾情,而且担心突发灾害危及工作组成员自身安全,严重影响了救灾决策的制定。
鉴于当前我国救灾物资品种单一、应急装备落后的现状,中央和地方应在充分考虑灾害发展趋势前提下,结合地域特点和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分批次地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例如冲锋舟、救生衣、棉衣棉被、取暖设备、小型发电机、应急灯、净水设备等),并购置必要的应急通讯装备:例如北斗定位导航系统、海事卫星电话、应急通讯车等),依托《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列出的“国家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提升我国灾害救助保障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建立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
关于自然灾害善后补偿问题,目前,中央财政没有列支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凡是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地方政府一般会对遇难者家属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这样不但有利于善后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对灾区贫困家庭而言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各地关于自然灾害的善后补偿标准,还没有统一的口径,现有补偿标准也因不同灾害过程和不同地域而异。
在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方面,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制定了明确的国家抚恤标准。例如,日本政府规定地震灾害遇难者若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抚恤金每人500万日元(约合32万元人民币),非主要劳动力每人250万日元(约合16万元人民币);印度政府明确因灾遇难者抚恤金每人5万卢比(约合9000元人民币),伤残者每人2.5万卢比(约合4500元人民币),重伤者每人5000卢比(约合900元人民币);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遭受7.6级强烈地震后,中央政府制定了受灾家庭抚恤金补助标准,遇难者每人10万卢比(约合1-4万元人民币),受伤者每人2.5万卢比(约合3496元人民币)。
相关文章
-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 ·中消协建议加快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建议尽快制订法律援助法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
-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
- ·我国已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2万多件
- ·从汶川地震看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健全
- ·我国灾害救助税收政策60年流变
- ·加快建设我国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 ·全面构建完善的灾害救助体系
- ·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 ·完善我国管理层收购立法建议
- ·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的几点建议
- ·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的建议
- ·完善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 ·完善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 ·关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建设的若干建议
- ·对完善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