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定和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事务。
第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医疗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第五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妊娠确认手续的,应当审核:
(一)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二)妊娠诊断证明;
(三)《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四)单位证明;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两寸近期同底照片2张。
符合异地生育条件的(配偶为异地户口、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双方父母户口在异地等),还应当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开具挂账治疗单,同时发放《生育保险诊疗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医疗费用(含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当期并发症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结算生育职工产前检查费,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二)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
(四)费用单据(附每次检查报告单)。
第八条 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二)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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